数百万元的差额,联通公司一直不配合履行结算义务,导致2016年后的费用不能如期完成结算,虽每年催促仍未果。日前,榆阳法院收到了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的起诉书,被告是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经法院调解,目前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2827410元。
据了解,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位于榆林市长城北路,何某系该分公司总经理。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位于榆林市高新区,陈某为该公司总经理。
该案榆阳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
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称,根据国家政策与上级单位要求,双方于2009年4月签订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设施框架协议,就榆林市境内双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共建共享服务与结算流程遵照省级公司签订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协议执行。
该协议有效期五年,合作期结束后,如双方无提出异议,则自动顺延5年。根据框架协议,双方每年再依照实际业务情况签订具体费用结算确认表,逐年完成互联互通计算。前几年计算如期完成,但2015年的费用迟延到2016年7月双方才签订了前10个月的费用结算表,确认联通应付电信费用7111349元,电信应付联通费用4283939元。后2个月双方再未签订书面结算表,实际发生业务联通应再付电信1783259元,电信应付联通880161元。因此当年累计联通应付电信费用为8894608元,电信应付联通费用为5164100元,差额为3730508元。
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称,此后联通公司一直不配合履行结算义务,导致2016年后的费用均不能如期完成结算,虽每年催促仍未果。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本案经榆阳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由于2015年11月起结算政策发生变化,原告电信榆林分公司与被告联通榆林分公司原草签合同全年被告应付原告8894608元,原告应付被告5164100元,数额有误。
双方均同意予以更正。二、经结算,2015年1月至10月被告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应付原告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7111349元,原告中国电信榆林分公司应付被告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4283939元,差额2827410元,被告中国联通榆林分公司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2827410元。双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就双方于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共建共享结算履行完毕。
原文标题:榆林电信状告榆林联通,法院调解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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